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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榆樹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3-08-29 18:22 來源: 榆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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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榆樹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榆樹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榆樹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落實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對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據本辦法實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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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烧M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ㄈ┯烧M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ㄋ模┯烧M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ㄎ澹┰谕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梢幎楣怖嫘枰梢哉魇辙r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集體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則,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發改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鄉(鎮)街認真配合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認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在擬征收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工作,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涉及被征地農民的,應當由3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涉及被征地農民不足3名的,應當由所有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涉及被征收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應當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留存證據。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征收土地前,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人社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土地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在擬確定的征地范圍內,由征地部門開展被征地農民社保安置情況調查,被征地農民承包土地面積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保險費用核定工作。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人民政府應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顯著位置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十二條 公告期滿5個工作日內,半數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并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重新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按照規定辦理補償登記。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第十四條 擬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在補償中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被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在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市土地征收部門組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市土地征收部門按照確定結果委托評估機構。
  第十五條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補償安置的地上房屋應具有合法審批手續、證明材料或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金額計劃落實資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的農村經濟服務科負責發放。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地點顯著位置,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張貼公告,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時涉及有產權證照或視為有產權證照房屋的,可以實施貨幣補償;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有條件的且屬于非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村級集體可以組織重新安排宅基地;有條件的還可以實行提供安置房產權調換形式進行安置,選擇安置房安置后,不再享受農村“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待遇,村級集體組織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選擇安置房安置的房屋所有權人不能以集體成員身份購買本村其他成員宅基地及住宅。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市征地部門按照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具體金額直接向被征收人發放。
  第二十條 為推進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確需出臺獎勵政策的,應由市征地部門提議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期限內,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不得挪作他用;地上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申報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對于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市人民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必須依法為被征收人設定權利救濟途徑及期限。
  第二十六條 實施土地征收。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后,組織實施土地征收。
  第二十七條 土地交付。補償資金撥付至鄉(鎮)街的農村經濟服務科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征土地。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被征收人不服市政府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市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部門依各自職責對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澪?、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征收人安置補償費用的; 
 ?。ǘ┎扇”┝?、威脅等方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ㄈ┪匆婪ê藢嵦幚硗对V、信訪、舉報、政府信息公開的;
 ?。ㄋ模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或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存在騙取超面積安置、超額補償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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